來源:金融投資報 要調節過高收入,主要還是要發揮稅收對收入的調節功能,首先,要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對過高收入的調節功能。其次,通過開征房產稅來調節過高收入家庭。此外,就是開征遺產稅來調節過高收入家庭。 日前召開的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受到國人的廣泛關注,此次會議的議題之一就是研究扎實促進共同富裕。會議強調,要加強對高收入的規范和調節,依法保護合法收入,合理調節過高收入,鼓勵高收入人群和企業更多回報社會。要鼓勵勤勞創新致富,堅持在發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,為人民提高受教育程度、增強發展能力創造更加普惠公平的條件,暢通向上流動通道,給更多人創造致富機會,形成人人參與的發展環境。 貧窮不是社會主義,讓全體人民共同富裕,把促進全體人民共同富裕作為為人民謀幸福的著力點,給更多人創造致富機會,形成人人參與的發展環境。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的精神,反映了全國人民的心聲,同時也讓國人倍感振奮。而為了讓國人共同富裕,給更多人創造致富機會,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提出,合理調節過高收入,鼓勵高收入人群和企業更多回報社會。 如何合理調節過高收入?對于過高收入的調節顯然不能采取強制性的限高措施,畢竟個人的能力不同,收入上的差距是客觀存在的,而且國人的合法收入還是依法受到保護的。因此,要調節過高收入,主要還是要發揮稅收對收入的調節功能,而這其中尤其重要的是要發揮“三稅”對收入的調節功能。 首先,要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對過高收入的調節功能。目前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是5000元,但這個起征點太低,并不是調節過高收入,而是將并不寬裕的一些工薪階層都納入進來調節了,以至這些工薪階層成了個稅繳納的主力軍。而這個調節顯然是不利于工薪階層走向富裕的。 要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對過高收入的調節功能,可以從兩方面進行調節。一是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,比如,將個稅起征點提高到月收入1萬元甚至2萬元,讓最大多數的工薪階層免交個人所得稅,讓這些工薪階層能早日走上富裕之路。 二是對于過高收入者可以適當提高征收稅率。比如,月收入達到5萬元及以上的,可以在現在稅率的基礎上再提高5個百分點。通過這種調整,讓收入不高者少交稅或不交稅,而讓高收入者適量地多交5%的稅收。這樣的調節顯然是符合“合理調節過高收入”的要求的。 其次,通過開征房產稅來調節過高收入家庭。開征房產稅已經在有些省市進行試點,對于房產稅的開征,不能讓其成為“窮人稅”,不能讓普通的城市居民成為主要的納稅人,而應讓真正的富人成為納稅的主角,進而起到調節過高收入的作用。所以房產稅的開征,同樣需要確定合適的起征點。比如,一套房、二套房(改善房、自住房)應免征房產稅,而從三套房開始征收房產稅。房屋數量越多的,房產稅征收的稅率也越高。而對于住別墅的家庭,不論是一套還是幾套,都需要開征房產稅。通過房產稅的開征,來調節過高收入家庭,同時也讓收入不高的家庭免征房產稅,不能因為房產稅的開征,給普通收入家庭帶來負擔,阻止他們走向富裕的步伐。 此外,就是開征遺產稅來調節過高收入家庭。目前社會貧富差距很大,因此,遺產將會對一個家庭的收入帶來重大影響。有些富人家的孩子是“含著金鑰匙”出生,而未來這些孩子長大后也會帶到一筆豐厚的遺產。而通過開征遺產稅,可以對富人的遺產起到一定的調節作用。當然,開征遺產稅,對于總計金額不大的遺產,可免于征稅,比如遺產總額不超過一千萬的,可以不征收遺產稅。同時遺產越多,征收的稅率也就越高。由于政策鼓勵高收入人群和企業更多回報社會,因此在這個問題上,也可以與遺產稅的征收結合起來。即回報社會越多,其未來的遺產在征收遺產稅時,其征收的稅率可以向低一級看齊,從而達到減少征收遺產稅的目的,或者個人捐贈社會的部分可以抵繳部分遺產稅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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